糊涂 知是赃款 还敢洗钱 男子帮好友处理288万元受贿款获刑

作者:刘健 来源:中国江西网
2017-05-08 07: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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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讯 朱秋凤、全媒体记者刘健报道:5月6日,记者采访获悉,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理了一起洗钱案件,被告人新余男子杨某帮朋友处理受贿赃款,却未料自己犯洗钱罪获刑。

经查,2014年1月,九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新余渝水支行办理3亿元的委托贷款业务,时任赣州银行行长赵某某(另案处理)向该公司索要了3000万元的好处费。赵某某将其中一张600万元的承兑汇票给了时任赣州银行渝水支行行长的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收到找到朋友即被告人杨某,要求其帮忙贴现。2014年2月14日,杨某通过柳州市某有限公司贴现580万元,并按刘某某的要求将其中的288万元借给了喻某某。

2015年4月18日,刘某某因上司赵某某被调查担心事发,便找到杨某,明确告知杨某帮忙贴现的6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其受贿款项,并与杨某商量如何应对公安机关调查承兑汇票的事情。2015年4月19日,刘某某告知杨某,喻某某所借的288万元将会转到杨某的账户上,要求杨某保管。杨某明知是赃款,但仍然为刘某某提供资金账户,4月21日,喻某某按刘某某的要求将288万元转到杨某提供的资金账户上。

2015年9月7日,杨某接到新余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刘某某掩饰、隐瞒受贿款288万元来源的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

记者采访获悉,被告人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杨某赃款人民币288万元上缴国库。(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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