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6-08 13: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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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方便了解《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6月8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民政厅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胜先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刘石呈先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胡燕女士,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副主任支力先生,介绍江西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樊胜先生就全省社会组织发展概况和《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及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据悉,近年来,江西省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布局得到不断调整,结构不断优化,质量逐步提高,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群众有序参与、有效覆盖城乡、门类齐全的社会组织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17年5月底,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共注册登记社会组织22484个。社会团体1121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94个;基金会71个。其中,省属社会组织共1179个;(社会团体87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36个,基金会64个)(省级1179个、设区市4968个、县级16337个。

樊胜先生说,“为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江西省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从内部治理、发挥作用、监督管理、培育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新任务和新要求,赋予了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重要职责,这些都是我们开展社会组织工作的基本遵循。其中,尤其以《实施意见》规格最高、分量最重,这个文件的出台是江西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江西实际,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完善了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分为八大部分。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总体要求。贯彻中央《意见》精神,明确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必须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提出了到2020年江西省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是突出社会组织培育重点。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城乡社区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明确四类社会组织的内涵,界定直接登记的范围。根据各类社会组织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培育扶持措施。

三是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同时加强引导、管理和监督。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机制,深化彩票公益金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人才政策,实施人才培养工程,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作用发挥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通过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加强对社会组织有关事项的把关等,完善前置审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加强名称和业务范围审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登记审查。规范发起人的资格、行为、责任等事项,健全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发起人责任。

五是进一步严格管理和监督。建立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监管。推进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和投诉举报受理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健全社会组织主动退出机制,依法处理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六是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内部纠纷化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社会组织的正确政治方向。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管理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稳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从严规范公务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推进政社分开。

七是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谋划、宏观指导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坚持应建必建原则、以党建带群建、落实“三同步”要求,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全覆盖。推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投入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基础保障。

八是抓好组织实施。参照国家做法,建立考核和协调机制,将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建立省、市、县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宣传引导,抓好督查落实。

樊胜先生表示,到2020年,江西省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江西社会组织发展格局。

樊胜先生说,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江西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迫切需要。社会组织改革好了,发展好了,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反之,管理引导得不好,就会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产生负面作用。《实施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是既贯彻中央精神,又彰显江西特色。与《意见》内容紧密衔接,力求结合江西实际,体现江西特点。如:《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江西省《实施意见》把“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摆在首位,同时,结合江西省多年来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经验,对其他三类社会组织也分别提出具体的培育措施;在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方面,提出要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体制,按行业、区域、属地、托底等形式分类管理,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行“一管五”组建模式,实现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二是既大力培育扶持,又严格规范管理。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在培育扶持方面,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提供公共服务、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服务功能等措施,为社会组织发展“松绑带”;在规范管理方面,通过严格登记审查,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组织自律“三位一体”综合监管体系等措施,为社会组织发展“定规矩”。

三是既体现原则性,又注重操作性。《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组织各项改革任务,既把握社会组织改革方向,又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和丰富。如:对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贯彻社会组织分级负责原则,鼓励直接面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到市、县(市、区)登记,细化对全省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审核要求;在严格监督和管理中,提出规范社会组织选举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记者了解到,《实施意见》就完善社会组织发展的人才政策给出了清晰的指导性意见,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发展规划,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提出实施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程,加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比如: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等,通过这些措施有利于社会组织完善人才缺乏这一薄弱环节,推动更多优秀人才进入社会组织领域。同时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加大对社会组织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公共财政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机制,省级财政安排适当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安排资金,建设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社会组织双创示范基地和孵化基地,发挥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协调发展。

《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培育、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这四类组织符合相应条件的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直接登记,这体现了简政放权、激发活力的改革要求。当然,《实施意见》总结了近年来的工作实践,除对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新界定外,其它三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范围都有了明确的界定。直接登记的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社会组织,而且明确只在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其他层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再登记。对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江西民政部门在审查时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当然,对重点培育的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对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确立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并存的管理体制。

《实施意见》意见出台后,江西省社会组织尤其是基层社会组织,将迎来发展的繁荣期,过去存在的社会组织管理“重登记、轻监管”的问题也更加重视,把握好“放管结合”的度,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发展,体现在几个“责”字当中: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的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明确民政部门登记审查职责,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加强名称审核、业务范围审定;明确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资金监管和社会组织活动管理等职责,规范涉外活动。同时,对推进政社分开,尤其是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问题予以规定。社会组织的发展,规范重于规模,自律重于管束。今后社会组织的覆盖面和数量会大幅增加,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非常重要。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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