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江西省将对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作者:高学斌 来源:南昌晚报
2017-06-23 07: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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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我省将对交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同时在工程建设、执法检查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原则:

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强调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但什么是质量责任终身制,一直没有规范、明确的法律界定。《条例》的出台明确了这一点。

据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彭东领介绍,根据《条例》规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将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不仅将近年来国务院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地方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也是国内首部明确了什么是质量终身制的法律法规。

据介绍,《条例》将在建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也纳入了质量责任终身制管理范畴中。

曝光:

从业单位违法分包及时发布

据了解,《条例》除规定从业单位、人员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对工程建设中的项目分包、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合同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同时,施工单位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格条件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此外,我省还将在交通建设工程中实行信用评价制度和不良记录发布制度。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信用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并将对从业单位出现“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在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弄虚作假,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或者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给予不良记录并及时发布。

执法:

由“委托执法”改“授权执法”

由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点多、面广、线长、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为对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动态控制、及时跟进、严格把关,我省还通过立法新设“省、设区的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置已成体系,从执法人员素质、专业技术力量、车辆技术装备等硬件设施建设等全方位来看,省、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已具备独立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条件。因此,《条例》也授予省、市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权,由“委托执法”改为“授权执法”,明确省、市两级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检测评估能力、监督检查方式等。未来,监督机构将采取“双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

另外,部分技术简单、投资规模小的乡、村道路及中、小桥工程建设可合并招标;航运枢纽中的发电、堤防工程和送变电等工程项目,由水利、电力等部门负责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全媒体记者 高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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