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制毒物品犯罪发案范围广、制毒物品种类多、数量巨大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7-06-27 08: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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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楼视频会议室举行江西高院“6.26”国际禁毒日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调研员崔远程主持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周小军介绍全省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并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邓扬茂、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员彭修贵一起答记者问。

周小军说,当前毒品犯罪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数量逐年上升,禁毒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随着江西省经济的快速发展,受广东、福建等周边省份毒品犯罪外溢以及江西省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等因素影响,全省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快速增长。2012年至2017年5月,江西省法院一审新收毒品犯罪案件11132件,审结10653件,除以撤诉、终止等方式审结外,共判决生效犯罪分子10575人。一审结案数从2012年的1123件增至2016年的2521件,增幅为124.49%,高出全国法院增幅七十个百分点;生效判决人数从1110人增至2504人,增幅为125.58%,高出全国法院增幅八十二个百分点;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5.37%增至10.53%。毒品犯罪案件是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幅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7.34倍,是全国增幅的1.78倍,仅2017年前5个月新收案件数量就已超过2012年全年数量。

二是特殊人群参与毒品犯罪现象不容忽视。毒品罪犯中女性及未成年人出现较大增长,许多犯罪分子甚至利用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运输毒品。2012年至2017年5月,全省法院判决的毒品罪犯中共有89名未成年人和278名女性(含11名未成年人),占全部毒品罪犯总数的9.3%。其中,辍学及无业的未成年人共有73人,占82%,初中以下文化的未成年人共占92%,家庭和社会在预防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方面的缺位问题不容忽视。

三是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吸毒人员数量快速上升。早期江西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运输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为主,2009年全省法院判处容留他人吸毒罪犯仅4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江西省吸毒人数呈快速增长态势,全省法院受理容留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案件从2012年的249件,迅速增长至2016年的1580件,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比例从22%激增至60.4%。末端毒品犯罪案件数的成倍增加,反映了江西省打击整治末端毒品犯罪的努力和成效,同时也反映了江西省遏制毒品蔓延的严峻形势。

四是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日益突出。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前体,制毒物品犯罪和制造毒品犯罪均是毒品的源头犯罪,由于非法暴利的刺激,以及近年来沿海省份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查控和打击力度,导致江西省法院审理的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数量猛增。2012年,全省法院仅受理2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而2013年至2017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制毒物品类案件达41件130人。江西省制毒物品犯罪案件日益突出还体现在发案范围广、制毒物品种类多、数量巨大。截止目前,全省11个地市、60多个县区均发生过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制毒物品种类涉及麻黄碱、溴代苯丙酮、羟亚胺、乙醚、盐酸等,涉案数量以吨计算,最多的超过百吨。

据了解,2012年至2017年5月,毒品犯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的共计2215人,重刑率为20.95%,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近十个百分点。在犯罪类型上,各级法院重点严惩大宗制造、贩卖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毒品犯罪和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并加大对多次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末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在严惩对象上,各级法院对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查缉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魏建华、李保国贩卖、运输毒品案、赣州市系列制毒物品案等一批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死刑。为确保刑罚执行效果,全省法院还严格控制缓刑适用,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依法从严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和为毒品犯罪提供资金的犯罪。2012年至2017年5月,全省法院判处毒品罪犯缓刑的人数只占全部毒品罪犯的3.1%,低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缓刑率二十八个百分点。同时,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周小军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罚毒品犯罪,是治理毒品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禁毒工作中最主要的履职方式就是依法、及时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并对毒品犯罪坚持整体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毒品犯罪的作用。

二是积极开展毒品犯罪审判调研指导。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从实体上统一、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从程序上严格规范毒品犯罪案件的取证和证据审查判断工作,促进提高毒品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从而确保准确、有力地惩治毒品犯罪。

三是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禁毒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综合治理是解决毒品问题的根本之策,需要采取经济、社会、文化、法律、行政等多元化手段,坚持减少毒品需求(吸毒)与减少毒品供应(犯罪)并重。江西省各级法院立足自身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主要方式包括开展毒品案件庭审直播等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和法制教育,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禁毒社会管控体系的完善,等等。

邓扬茂说,近年来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缉的案件增多,这也是当前毒品犯罪的一个特点。具有这类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历来是人民法院严惩的重点。我想你们也从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公布的禁毒工作白皮书中了解到,人民法院对一批具有上述情节、罪行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了重刑直至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具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这两种情形之一的,无论毒品数量多少,均应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发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在第三条中进一步明确,对于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用于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等严重后果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具有上述两个情节,并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同时,对于不符合刑一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武装掩护”或者暴力抗拒“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人民法院也依法认定,并数罪并罚。

据彭修贵介绍,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组织、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艾滋病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既加大了查缉犯罪的难度,同时这类人员因为身体情况特殊,存在不适宜羁押的问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一是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考虑到这类人员具有明显的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政策把握上一律体现从严。在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对于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依法从严惩处,对其中罪行严重的,依法判处重刑乃至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发布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在第四条中将组织、利用特殊群体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增列为“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升格适用法定刑。

二是对于参与毒品犯罪的特殊群体人员,如确属受雇用、指使参与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给予从宽处罚;如系职业毒犯、毒品再犯、主犯,或具有其他从严处罚情节的,则应依法严惩。今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对涉毒特殊群体人员的禁毒宣教、帮困扶助等工作,防止这部分人员被利用实施毒品犯罪。

彭修贵说,由于毒品犯罪具有典型的贪利性特征,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对其合法财产予以罚没,是遏制毒品犯罪、减少再犯的有效手段,也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新思路。近年来加大了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力度,更加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能力。

在具体工作措施上,人民法院历来注重依法追缴毒品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经查属于购毒款、借毒品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依法判决没收。同时,根据毒品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等,依法适用罚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过,实践中在涉毒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和工作机制衔接上,还有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据了解,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涉毒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力争在这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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