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为保护“豫章古色”定规矩 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

来源:南昌日报
2017-06-30 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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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南昌“古色”众多:拥有不可移动文物2000余处,古遗址50余处,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0余处。城市建设中如何保护“豫章古色”?日前,南昌制定《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做好这篇保护文章定下规矩。

改建应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我市规定,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因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或为实施保护规划对保护对象以外的建(构)筑物进行改建的,我市将层层把关,只为保护“古色”。具体而言,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报城乡规划、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审核,而城乡规划、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

对于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我市要求,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对保护范围内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按照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除因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

据了解,我市将对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根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和利用。

此外,我市还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但也给鼓励和支持设定了前提: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时,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享有经营收益。我市还将鼓励和引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并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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