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试点建设停车诱导系统 鼓励建筑超配建停车场

作者:吴跃强 来源:南昌晚报
2017-07-27 07: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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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住宅配建标准内的停车位,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使用,不得出租、出让给非本小区居民;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给予适当容积率奖励……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鼓励建筑超配建停车场

我省鼓励超配建停车场。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和地上停车楼,配建附属商业除外),在规划审批时可根据总建筑面积、超配建的停车泊位建筑面积、公共停车场建筑面积等情况,给予适当容积率奖励,奖励的容积率原则上与超配停车面积相等,且不超过规划条件允许的总建筑面积2%。

单位企业可增建公共停车场

鼓励增建公共停车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可不改变现有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性质。增建方式包括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既有建筑屋顶、拆除部分既有建筑新建、既有平面停车场改加建等。

拥堵时段停车费高于空闲时段

我省鼓励各类配建停车场委托停车管理企业进行专业化管理,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场企业化、专业化经营。鼓励社会自由停车泊位对外错时停放。

同时,我省将完善收费管理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住宅车位不得租非小区居民

我省提出,规范居住区停车管理。住宅配建标准内的停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使用,不得出租、出让给非本小区居民。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作用,提高居民在居住区停车设施设置、改造和管理等方面参与度。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设施管理,已经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内停车设施管理工作;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住小区,可暂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组织。

设置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

我省提出,合理施划路内停车泊位。在统筹考虑城市道路等级及功能、地上杆线及地下管线、车辆及行人交通流量组织疏导能力等情况下,可适当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路内停车位,明确临时路内停车服务对象和设置时限。在路外停车位比较充裕的区域,不得占用道路设置路内停车位。

停车诱导系统帮“找车位”

在日常生活中,“停车位难寻”的问题,已经成了困扰市民出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我省提出,大力推动新技术运用,推动停车智能化信息化。推广使用电子标签、电子收费技术,将停车诱导纳入城市交通诱导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向驾驶员提供停车设施使用状况等,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减少因寻找停车泊位诱发的交通需求。

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中央商务区、重点商业地区等停车需求较大的地区,试点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并逐步推广。促进车辆号牌自动识别、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等智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开发与推广,鼓励居民通过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查询、预约车位和付费。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南昌晚报全媒体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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