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来源:南昌日报
2017-09-15 05:57:00
分享

记者昨日了解到,南昌市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全市统一规范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类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不变。

南昌市要求,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费用8.5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8.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费用由承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未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10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同时,为不挤占当年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总额度,保证市本级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费用“总量控制下病种分值付费”正常结算,因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7万元提高到8.5万元造成的基本医保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支付。

另外,明年起,南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由以前的每人每年135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记者 徐小芳)

分享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