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期工作并解读环境保护税政策。省地税局副局长王显和致发布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相关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现场回答记者提问。中央驻赣及省内30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地税局副局长王显和
王显和在发布会上介绍说,今年以来,全省各级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认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保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整体推进落实有序、有力、有效。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加强领导,部署有力。成立了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召开了多次联席会和座谈会研究推进落实工作,及时制定印发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工作方案》等方案和制度,明确了责任分工、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召开了开征工作动员大会,为环境保护税开征奠定了良好基础。二是加强调研,预测有据。通过调研基本掌握了全省排污费的收入规模、征收方式等征管现状和全省重点企业的排污费缴纳情况,完成了《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情况调研报告》,为江西省环境保护税税源预测提供了有效依据。三是加强宣传,培训有效。一方面,通过纳税人学堂、上户走访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主题宣传咨询等方式,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内加强地税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夯实了工作基础。四是加强协作,推进有序。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三部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统筹推动建立了财政、地税、环保等多部门协作机制,细化了任务分工安排,做好了环境保护税第一阶段数据移交工作和纳税人识别认定等工作。
王显和强调了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要意义,并对环境保护税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王显和指出,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和开征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王显和从纳税人、征收对象、计算依据、适用税额、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等方面对环境保护税法进行了解读。
会上,应邀参会的媒体记者围绕江西省环境保护税开征前期工作及环境保护税有关政策进行了提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的提问一一做出解答。
王显和希望新闻媒体多提宝贵意见建议,共同来宣传好环境保护税政策和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他表示,全省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将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上下一心,加强协作,凝聚合力,真抓实干,以富有成效的工作,确保环境保护税在江西的平稳有序开征,为全面推进地税事业改革发展、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对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王显和说,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征收主体和客体
王显和说,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当纳税人达到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标准但不申报纳税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处罚措施
王显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如果纳税人应缴纳环境保护税而不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昌平
江西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确定原则
苏昌平说,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授权,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认真调研,精心测算,广泛征求意见,代省政府草拟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议案》。《方案》将江西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的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环境保护税法》制定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将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因此,在本次全省环保费改税过程中,我们总体上按照税费制度平稳转移原则,确定江西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水污染物项目数。
目前,江西省排污费征收标准根据2015年10月26日下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1205号)文件实施,全省按中央确定的下限标准征收排污费,施行时间不久,与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保监管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需求基本相适应。
根据江西省重点污染源监督监测情况,从监测技术和成本考虑,污水和废气中所含的污染物种类较多,难以将每一排放口的所有污染物全部纳入征税范围。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同时,目前全国排污费征收中,各地排放口污染项目数为3或5个,均没有增加污染项目数。因此,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污染物项目数平移为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江西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符合江西省污染物监测管理的总体水平。
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排污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减免税政策
苏昌平说,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励作用。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即对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考虑到将排放浓度值降到规定标准的50%以上技术要求较高,一些企业可能享受不到优惠政策,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的缘由
苏昌平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八大报告和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中明确提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物开征排污费。2014年国家根据环境治理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排污费征收标准,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总体向上调整一倍,并允许污染重点防治区和经济发达地区适当上调征收标准。2003年至2016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321.68亿元,2016年征收额为205.68亿元。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省环境监察局征费科科长黄坚
开征环境保护税后排污权使用费收取
黄坚说,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明确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鉴于排污权使用费是排污单位实施排污权交易之前,为获得排污权而缴纳的费用,体现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与对企业排污征税性质有所不同。环境保护费改税不涉及排污权使用费,不影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
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以及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如何建立协作机制
黄坚说,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
省地税局流转税处处长徐瑶
税法规定了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
徐瑶说,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规定的征收对象
徐瑶说,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对机动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暂免环境保护税
徐瑶说,汽车尾气对环境污染大,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减少尾气排放。但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汽车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已体现了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所以税法对汽车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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