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1月26日,记者在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6年2月江西省启动新一轮集中治超工作,经过长达1年半的治理,路面通行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据了解,2017年8月,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第三方检测调查机构对全省治超站点路段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江西省治超站点路段超限超载率已从集中治理前的29.7%下降到省政府要求的1%以内。
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新闻发布会现场。
省交通运输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谢德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随着治超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受各方利益驱动影响,超限超载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治理,损毁公路设施现象依然存在;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治超主体责任力度不一;治超工作本身尚存在薄弱环节;治超长效机制还需建立完善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观念、法治方式,因此制定《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显得尤为迫切。
《办法》共五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源头治理、通行治理、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落实了治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建立了治超工作督查、约谈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履职。
《办法》强化了对车辆源头、货物源头、货运源头、货运经营者以及车辆驾驶人的监督和管控,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在车辆源头管控方面,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要求相关部门在办理车辆检验业务时,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注册登记、不发放车辆营运证。
在货物源头单位监管方面,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采砂场、采石场、建筑施工单位等货物源头单位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超限超载现象发生。
在货运源头单位管控方面,要求道路运输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场站等货运源头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放行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货运车辆驶出场站。
《办法》加强了通行治理。治超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查。明确了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理流程,对被查处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办法》除对常规通行治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外,还引入科技治超新模式。规定“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根据监控设备检测提示,即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未即时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短信或者电话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并可以依照《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有关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明确了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了:依照相关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相应范围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抓紧制定出台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同时,厅治超办要督查相关部门对《办法》颁布实施前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制度,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与《办法》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改完善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谢德强强调,一是坚持源头管控,防止为增强装载能力而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要防止煤炭、水泥、砂石企业等货物源头单位和货运场站、物流集散地等货运源头单位强令、指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要防止货物运输公司和车辆驾驶人为利益最大化而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办法》明确规定了源头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强化路面治超,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近几年来,江西省治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针对部门的职责不清、对源头单位监管不力、科技治超作用发挥不够等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
治理货车超限超载纳入政府目标考核
在落实地方政府治超主体责任方面,《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并将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减少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的发生;三是为确保地方政府治超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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