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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起《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作者:王健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06-02 09: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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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体污染,保障湖泊功能,维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湖泊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条例》)。6月1日,记者在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水利厅举行的六五环境日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8年6月1日起,《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在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水利厅副厅长吴义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刘永亮、省人大环资委副巡视员柳铭、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龚河兴出席发布会,介绍《条例》实施背景和江西省湖泊保护措施等,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8年6月1日起《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

2018年6月1日起《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省水利厅副厅长吴义泉。

省水利厅副厅长吴义泉说,江西省水系发达,江河纵横,湖泊、水库、山塘星罗棋布,地位和功能突出,既有以鄱阳湖为代表的特大型换水周期短的吞吐型湖泊,也有以军山湖、赛城湖、赤湖、太白湖、芳湖、瑶湖等为代表的平原岗地浅水型湖泊。

2018年4月2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健全江西省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造“河长制”升级版的重大举措,也是开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任务。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存在的非法围垦、填湖造地、侵占湖泊水域、乱排乱放污染湖泊水质及湖泊管理单位不清、责任不明,导致湖泊保护不力,出现湖泊面积减少、功能衰退等共性问题,结合江西省实际做出普遍性规定。《条例》共七章五十条。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责任、公众参与等;二是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法律地位;三是湖泊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措施;四是湖泊的合理利用以及利用原则、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采砂、养殖等产业项目等;五是信息监测发布、日常管理、突发湖泊水污染事件应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执法监督等;六是对违反条例规范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江西省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在地方立法中率先予以固化。《条例》明确规定:“湖泊保护实行湖长制。湖长负责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督导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湖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实行名录制度。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的规划、保护、治理、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省水利厅本着应保尽保、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之路的指导思想,并防止在湖泊立法中出现保护对象指向不明、实践中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条例》规定:本省境内的天然湖泊、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工湖泊、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人工湖泊应当列入湖泊保护名录。

《条例》做出规定:一是设定“一湖一档”制度。要求定期组织湖泊普查,建立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的湖泊档案。湖泊调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和湖泊保护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建立湖泊保护规划制度。湖泊保护规划应当包括开发利用原则、禁止和限制开发建设的产业及项目等。三是强化湖泊保护规划的法律效力。有关部门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湖泊时,应征求湖泊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条例》从以下方面做出规范:一是保湖泊面积容积。二是保湖泊生态水位。三是保湖泊水质。

《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对损害湖泊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此外,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湖长履行湖泊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对未按照湖长的督促履行处理湖泊违法行为的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湖泊保护其他职责而被约谈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要求,要向社会公开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水利厅副厅长吴义泉说,在湖泊实施湖长制,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延续、补充和完善,也是针对湖泊管理保护工作要求的再明确、再细化、再具体。提出通过全面实施湖长制,确保湖泊面积不缩减,湖泊水质不下降,湖泊生态不破坏,湖泊功能不退化,湖泊管理更有序。到2020年,鄱阳湖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城市规划区内湖泊水质达到IV类及以上。与现行河长制组织体系进行有效衔接,明确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制组织体系。省市县乡四级设立总湖长、副总湖长,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兼任。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领导担任湖长,其中,跨设区市的湖泊由其所在流域的省级河长担任省湖长。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落实这些法法规、文件要求。

2018年6月1日起《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省人大环资委副巡视员柳铭。

省人大环资委副巡视员柳铭说,《条例》特别注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从5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作为饮用水水源的人工湖泊必须列入湖泊保护名录。二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应当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并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设立相关保护标志,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四是在饮用水水源的湖泊进行水产养殖的,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饵养殖。五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刘永亮,在《条例》的制定修改过程中,曾经有意见认为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表述不科学,建议采用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外围区”或者“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方式来分级分类保护,这类方式设立的目的、设立的标准和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措施等,均与湖泊保护不同,直接采用上述概念,容易产生歧义。考虑到长期以来水法、防洪法等相关上位法一直用“湖泊管理范围”的表述,从工作延续性出发,《条例》继续沿用了上述表述。

2018年6月1日起《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龚河兴。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龚河兴说,《条例》做了这些规定:规定了湖泊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内容、程序。确定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勘界设标。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禁止在湖泊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分割水面、缩小水面的行为。加强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严格限制在湖泊新建、扩建或扩大排污口,加强城市环湖截污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和工业污染。通过湖泊清淤、种植生态林、投放水生动植物、保护湖泊的生物多样性、鼓励渔民转产转业等措施,恢复湖泊水生态。

龚河兴表示,《条例》中对湖泊内涵进行了延伸,将部分水库纳入保护对象。将湖长制的最新要求写入条例。另外《条例》在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也相应对湖长履职等监督管理提出了要求。提出了建立湖泊保护评价考核制度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五条提出:将湖泊保护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内容。四是完善了社会参与的湖泊保护机制《条例》通过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在鼓励引导、表彰奖励、宣传教育、社会监督员监督、举报投诉等方面做出规定,让全社会参与到湖泊保护的工作中来。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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