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11-14 08:59:35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王健 摄)

11月13日江西省新闻办、省应急管理厅、省司法厅在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简称《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应急管理厅党组书记、厅长龙卿吉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制订过程、主要内容、特色亮点以及宣传贯彻措施,并与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王小平、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德龙一起回答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陈惠龙主持新闻发布会。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龙卿吉(王健 摄)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龙卿吉说,《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事故隐患的分级和判断标准、政府和部门职责、举报和奖励。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机构和管理人员职责、全面检查、专项排查、日常安全检查、承租承包管理、事故隐患处理、复查验收和信息管理。三是监督管理的要求,包括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检查规定、现场处理措施、恢复生产管理、信息和信用管理。四是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取得了丰硕的立法成果,主要的亮点特殊概括起来就是加强创新了十七项法律制度。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大宣贯力度。(二)强化组织实施,加大落实力度。要做到政府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全覆盖。对已发布的涉及安全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与《办法》有抵触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研究制定落实《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都要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反复多次检查、多次发现并指出,仍然没有落实整改的,必须严厉处罚。

龙卿吉说,虽然已经出台的《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构建了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律规则体系,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但仍然需要像《办法》这样的更细化、更具体、更专业、更有针对性、更管用的应对事故隐患的方式方法和手段。

龙卿吉说,《办法》主要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事故隐患定期检查、专项排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四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应当建立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龙卿吉说,《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报告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情况报告制度。《暂行办法》是落实《办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暂行办法》对政府机关职责进行了分工,总体思路是:政府统一领导,企业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委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联合检查、专项检查;企业主管部门、功能区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分工负责接收、录入履职报告,随机抽取企业进行安全述职、专题汇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加强各机关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同时大力强化“随机抽查”在各类检查中的运用,保障检查的公平性。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德龙(王健 摄)

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德龙说,《办法》主要分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一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也就是现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督促、指导和协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有安全生产执法权的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通报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对所属企业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监督考核、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业务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三是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李德龙说,为完善“政府部门依法监管”,《办法》丰富了监督管理的措施,一是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的要求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二是加强信息化监管,规定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依托平台对生产经营单位报送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定期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三是强化信用管理措施,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或者不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录入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两次以上上述行为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王小平(王健 摄)

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王小平说,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四种行为是:1.未依据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2.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3.未明确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4.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信息档案的。

王小平说,在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同时,还要根据新的职能配置加强执法。根据本次机构改革要求,省级主要制定执法标准、加强执法监督,市县负责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及时总结贯彻执行中的工作经验,同时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司法厅或省应急管理厅反馈,一年后省司法厅要对《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如果《办法》还存在缺陷或者不足,如果是贯彻执行的方法和力度还存在问题,要及时修正。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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