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18-11-28 11:12:40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省人大批准,并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部法规的出台,得到了市人大、市法制办及省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也得到了市领导的高度肯定。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闻发布会现场(章文 摄)

11月28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南昌市文明办主任管琳丽告诉记者,《条例》采用章节相结合的体例,共六章四十六条,为市民的日常行为确立了一系列文明规范。

《南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南昌市文明办主任管琳丽在新闻发布会上解读条例(章文 摄)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内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一项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全市各方面力量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真正取得明显的成效。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主要从倡导和禁止两个方面对文明行为做出了规定。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对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环境、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就医等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做出了规定,维护文明行为规范体系的完整性和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性。

第三章鼓励与支持,主要从制度上明确应当对我市在创建文明城市和推进公民道德建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扶贫济困、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个人和组织给予鼓励、支持,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作用,为城市生活树立新的文明标尺。

第四章保障和实施,集中规定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给与的必要保障及具体的工作职责,并在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曝光和检查考核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督促《条例》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应给予的处罚措施。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此,法规没有增设新的法律责任,而在第四十二条作了原则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责任重大,为了规范其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规第四十五条对这些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明确。

第六章附则,规定条例施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

南昌市文明办主任管琳丽表示,“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严格规范执法,确保《条例》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主动学习了解《条例》的具体内容,自觉遵守各项文明规范,为打造文明宜居的英雄城而共同努力。”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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