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支月英:亟待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全国人大代表支月英:亟待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0-05-26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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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对于挽救垂危生命、服务医学发展、弘扬人间大爱、促进社会文明都具有重大的意义。此项工作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国际国内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通过立法可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捐献的流程、动员全社会参与、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捐献事业健康发展,也是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必要补充和完善,让移植技术更好地造福于民。

全国人大代表、奉新县澡下镇白洋教学点教师支月英同时也是红十字志愿者,她在今年的代表提案中说,2013年《江西省遗体捐献条例》颁布施行,成为全国第一批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捐献条例的省份,条例施行6年来,江西省对捐献事业的社会知晓率、认同率、参与率明显增强,自愿无偿捐献人数呈几何倍数增长,已由立法前每年全省遗体器官捐献不足50例,猛增到2019年的249例,其中器官捐献200例,共捐献大器官585个,通过器官移植,挽救了585名濒危患者的生命。立法后,由于捐献流程规范有序,江西各部门严格依法履职,未出现一例因捐献而发生的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红十字会顺应社会需要、践行自身宗旨、发挥组织优势逐步开展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1982年上海红十字会率先开展遗体捐献,2000年深圳市红十字会率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启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2012年中编办批准成立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经过3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全国有29个省级红十字会成立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机构,有2500余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参与开展此项工作,还有170万人自愿登记为遗体器官捐献志愿者。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案,正式将“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明确为红十字会的职责。

支月英代表表示,我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虽然取得了显著进展,但捐献不足依然严重。2018年度全国共实现人体器官捐献6316例,捐献大器官18414个,与往年比有了显著增加,但与实际需求比仍有很大差距。在医学教学中,按大纲要求4-7名学生解剖一具遗体,但我国目前医学院校学生平均20多人解剖一具遗体,有些医学院校甚至取消了解剖课的实验环节,严重影响了医学生的培养质量。在临床治疗中,我国每年因器官衰竭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有30多万,而每年只有不到1/20的人能得到器官,很多人在等待中去世。当前,我国尚缺乏关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法律。虽然有部分省份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但由于各地立法局限和政策差异,普遍存在着职责分工不清、保障和支持政策不够、机构和队伍力量薄弱、社会公众认可度不高等问题;同时由于短缺严重,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急功近利的做法,存在利益驱动、非法买卖等违规违法风险隐患。

支月英代表建议,国家应尽早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

支月英代表说,出台我国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重要性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明确职责,规范捐献流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涉及卫生、教育、民政、公安、交通等诸多部门,环节多、过程复杂,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规范的捐献流程,推动支持政策的出台。

二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动员全社会参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遵循“自愿”原则,需要捐献者及其亲属的同意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协助,通过立法可以提升这项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参与。

三是有利于保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捐受双方的责任、权利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才能保障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真正造福民众。

四是有利于打击和惩戒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要坚持“无偿”原则,避免利益驱动,需要对于潜在捐献者发现、死亡判定、器官获取和分配等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环节的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

五是填补我国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立法的空白。我国的红十字会法、刑法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仅有所提及,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范的是人体器官的移植,基于广泛的实践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进行立法是对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支月英代表表示,该立法具有可行性。国际国内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方面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该说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方面已经有实践基础和丰富经验。

美国1968年出台《联邦遗体捐献法》,法国1976年出台《器官摘取法》,英国2004年出台《人体组织法案》,西班牙1979年出台《器官捐献法》,这些法律都从不同方面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作出了规定,鼓励和支持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

从2000年起,我国先后有上海、山东、福建、黑龙江、江西、天津、湖北、贵州、云南、重庆、贵阳、宁波、武汉、南京、深圳等15个省市人大常委会出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北京、海南、甘肃等省市则通过多部门的联合发文予以规范和明确,大大促进了各地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开展。

(中国日报江西记者站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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