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12月25日召开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修订已于今年11月30日,经江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江西省科技领域综合类地方性法规,《条例》的修订,把科技创新摆在江西省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为建设科技强省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现行《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是2013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主要规范已经滞后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本次修改除增加“科技创新主体”和“区域科技创新”两章外,基本保留了《条例》的框架,但在内容上进行了全面修订,仅保留了2条。《条例》原有7章52条,修改后共有9章64条。
《条例》紧密结合江西实际,立足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江西特色产业、迫切需要和长远需求,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
《条例》确立新的指导方针,明确省政府要发挥省级层面统筹科技发展布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增强创新整体效能作用;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条例》强化科技创新引导,推动科技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推动原始创新,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的比例。同时,《条例》还聚焦本省重点产业、主导产业及其延伸产业链中的核心科学问题,加强应用领域基础研究。《条例》围绕本区域优势特色产业链布局创新链,统筹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条例》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创新体系。此外,《条例》还建立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条例》落实科创人才引进政策,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深化科技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条例》还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结合本省创新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培养急需、紧缺的创新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增设特色型科技创新人才专业。
《条例》明确保障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健全科技创新组织管理体系。同时,《条例》支持设立科技发展基金,并规定建立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办法,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中国日报社江西记者站 唐莹)